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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变“惊装修”,婚房两次整修还存各种问题


时间:2021-02-05 14:09:23  来源:  作者:

如今,购房者越来越看重装修,不少开发商都推出精装修商品房。南京的李先生遇上一件烦恼的事,他买的精装修婚房,两次整修还有问题,他只能在外面租房居住。为这事他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2021 年 2 月 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买的婚房有问题,只能在外租房

2017 年 4 月 15 日,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某小区的精装修商品房。房屋于 2018 年 12 月交付后,李先生没有入住。2019 年 6 月 22 日,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因厨房水管渗漏,导致房屋内地板被泡、墙纸受潮,并承诺尽快维修、更换,恢复原状。

2019 年 7 月 9 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某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烘干地面、墙体,更换所有地板、墙纸、踢脚线,待修复完毕后再协商赔偿事宜。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买这套房是为婚后居住使用,因房屋渗水致使需要大面积更换客厅地板、墙纸,无法入住房屋,自 2019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一直在外租房,每月租金为 3250 元。

两次整修,新房遥遥无期

2019 年 8 月 8 日,双方验收房屋时,李先生发现,客厅、走道、卧室墙体下部墙纸多处发霉,地板松软、不结实,走道及阳台多处地板鼓起,靠近阳台的地板多处磕碰,所有踢脚线钉痕未处理,部分踢脚线受潮鼓起并掉漆,吊顶甚至还有明显阴影。

李先生要求某公司对房屋二次整修,但装修施工人员一直没能及时修复,某公司更换维修联系人后,房屋仍存在以下问题:踢脚线钉眼填补、餐厅木饰面起皮、客厅书橱后墙纸问题。

2019 年 10 月 31 日,李先生向栖霞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原告租房损失,继续履行房屋维修、保修义务,同时延长房屋装修的保修期限,自整修完毕之日起计算,延长时长为 2019 年 6 月 22 日至整修完毕之日的天数。

原被告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李先生没有在交付时发现渗水,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某公司应保证房屋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双方已经确认涉案房屋交付验收时无明显质量问题,但因存在厨房内角阀渗水问题,致使交付房屋半年后出现房屋地板被泡、墙纸受潮的损害后果。厨房内角阀由被告装修时配置,该部位渗水应认定为被告装修质量存在种种瑕疵,故某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渗水管道在墙体内,通常不易发现,对此隐蔽的质量瑕疵不应苛求买受人有特别的注意义务。

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 2019 年 6 月 22 日发现房屋受损后,被告一直不间断地对涉案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进行维修、更换,以期恢复原状,但因为装修人员、材料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截至 2020 年 5 月 16 日,被告方仍未能完成修复、更换事宜。某公司应对涉案房屋墙纸、地板、踢脚线、木饰面进行维修直至恢复交付的原状。

原告租房损失是多少

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他在涉案房屋维修期间在外租房的合同及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证明他主张的实际经济损失。但被告认为,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轻微瑕疵,并不影响居住使用,且原告选择租房是出于他自身通勤便利考虑,故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的条件包含两点:一是原告需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二是被告需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即只要被告不认可,即便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被告仍不予赔偿。结合该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免除了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该条款无效。考虑到被告至今仍在维修,故参照涉案房屋同区域同户型市场租金标准,酌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按 2800 元 / 月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2 日起至被告修复完毕、恢复原状之日止。

法院这么判

对于李先生主张顺延质量保修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保修期应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业主有权在相应的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单位对相应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但房屋保修期不因此重新计算或顺延。故李先生该项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直至恢复交付时的原状(原状可参照未经渗水受损的同户型房屋状况);赔偿李先生租金损失,按照月租金标准 2800 元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2 日起至修复完毕、恢复原状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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