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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装修新规明年元旦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


时间:2019-12-10 19:39:31  来源:  作者:

新民晚报讯(记者 杨玉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收取装修垃圾短驳的服务费用的标准应当予以公示。今天,上海市房管局发布了小区装修新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行为,或被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处理。

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上海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约定,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每日加强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等加强检查与管理。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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