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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2 15:27:43 来源: 作者:
读者常慧向劳动午报反映说,其丈夫为他人装修房屋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臂骨折,房主付了医药费后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她想知道:房主应否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房主临时聘请装修工人从事室内家装业务,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只有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才对常慧的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劳务关系中,《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果房主对于常慧的丈夫的摔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个人装修究竟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工作是以劳务还是以完成劳动成果为标的,工作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依附性,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如果构成劳务合同,常慧可要求屋主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反之,房主无需担责。